法院强制执行**房产的程序有哪些

2018-11-05 浏览次数:1470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一、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二、作出强制**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确定和委托**机构


  对**机构的选定,应依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较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机构。


  法院**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机构。**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的标的、**佣金、**价款的支付等*条款。

  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和**展示。对**方案、**公告等重大事项,**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四、确定**保留价

  在**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保留价并告知**机构。**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出评估价。**保留价是**成交的较低价限,**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次**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的保留价。

  五、举行**会

  举行**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情况记入笔录;**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成交的,由**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六、确认**结案

  对**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结果。

  **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机构将**标的交付买受人。**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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