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四大亮点解读

2018-11-05 浏览次数:279

为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充分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1743次会议通过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明确了执行依据及内容

《规定》*三条、*四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依据及内容进行了明确。鉴于执行证书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实债务履行情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故《规定》明确,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应一并提交执行证书,作为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证据。同时明确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立案受理的基本要件要求。

《规定》*五条、*六条明确,对于存在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或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或给付内容不明确等情形的执行依据,通过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来杜绝不规范甚至虚假、违法公证债权文书随意进入执行程序。

二、《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及给付内容

《规定》*九至十一条,明确了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起算以及时效中断情形,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发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过法律、**解释规定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对**过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三、《规定》明确了不予执行的情形

《规定》*十二条,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了列举。此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并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还明确了不予执行的申请、审查与认定程序,填补了空白。

四、《规定》明确了救济途径

《规定》*二十至二十四条,设置了完整的救济路径:

**,对于无法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包括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以及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

*二,存在特定实体争议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提起诉讼。针对实体争议诉讼,《规定》对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合理安排。尤其是为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防止债务人滥用诉权阻碍执行程序,《规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情形都作了明确限制,且在判决不予执行之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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